老人猝死前曾因停车与保安理论,法院:保安无
长江日报4月27日讯 老人猝死前曾因停车与保安理论,家人起诉找物业公司及保安赔偿,法院调查认为,保安把违停电动车停至停车位,无错,不用承担责任。4月27日上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李兵做客“周二之约”直播间披露,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被驳回。
现场直播。通讯员李金星 摄
去年7月30日8时许,市民张先生下楼买早餐,途经门栋大厅时,看到小区保安准备将他停在门口的电动车移到小区电动车统一停放点,张先生上前阻止并与之理论,并将车推到停车点再去买早餐。买完早餐回家后,张先生再次下楼,将其停放在大厅门口的另一辆电动车推至停放点。等他再次回到家中时,突然倒地不起,送医院抢救无效,当日10时17分死亡,死亡原因为猝死。
张先生的家人认为,小区保安暴力拖拽他们的电动车,并用侮辱性言语刺激张先生导致其猝死,并诉至法院,要求保安及其所在物业公司索赔。物业公司认为,其雇佣的保安并未辱骂张先生,而是张先生辱骂保安,保安当时是在履行职责,准备将张先生的电动车放至统一停放点。张先生的死亡系其自身原因所致。
现场直播。通讯员李金星 摄
受理该案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小区内的公共环境需要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共同维护,电动车占用楼栋门口的公共通道,会对业主的正常通行造成一定影响,物业服务企业对这些电动车的停放进行规范清理,既是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也是维护全体小区业主共同利益。
根据本案相关视频,在清理张先生停放在楼栋门口的电动车过程中,保安人员并不存在上诉人所称的暴力拖拽电动车的行为,也不能反映保安人员对张先生存在语言攻击、态度恶劣的情形。在张先生推离第一辆电动车时,物业公司的保安人员即开始陆续离开该栋单元门口。待张先生买完早餐回家,再来推离第二辆电动车时,距离保安人员离开楼栋门口已经过约15分钟,此时现场并无保安人员,张先生自行将第二辆电动车开锁推离。故原告不能证明保安和物业公司存在过错。由于过错是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而原告不能证明物业公司存在过错,故物业公司无需对张先生的死亡后果承担侵权责任。(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以案释法】法律面前不能“死者为大”
在人们的传统思维中,常常认为“人死为大”,人死了,无论有理没理,对方都应该赔偿,其实,这种思维不仅与法治精神背道而驰,也难以得到法律的支持。李兵庭长认为,侵权责任的认定,涉及受害人权益保护和社会活动参与者行为自由之间的平衡,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能为了追求个案中受害人的损失得到填补而采取“和稀泥”的做法。
如果社会活动主体在依法进行社会活动的过程中,仅仅因为发生了某种损害后果,就动辄被苛以侵权责任,则会令社会活动主体因畏惧随时到来的担责风险而降低进行社会活动的积极性,进而导致经济社会活力的降低和减退,这显然与法治社会的基本价值原则背道而驰。只有对侵权责任的构成严格依法认定,才能有效保护社会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增强社会活动主体依法进行社会活动的积极性,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周二之约”每周由指定法官轮值,随时为网友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长江日报记者陈勇 通讯员李金星 朱越)
【编辑:戴容】
文章来源:《CT理论与应用研究》 网址: http://www.ctllyyyyj.cn/zonghexinwen/2021/0428/1008.html